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正式实施网上备案的通知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41号令)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外,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均采用网上备案方式,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纸质审批文件,现将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对照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符合《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投运前登录陕西省环保厅网站“在线服务”栏目下“建设项目备案”链接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系统地址为:http://113.140.66.230:4680/REG/),先注册后登录,建设单位在线填报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自行打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前期手续。
二、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项目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进行选址和建设;建设单位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就其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备案管理
环保部门将定期对辖区内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备案项目列入抽查范围;对建设单位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有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其它情况说明
1、依据新的《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部实施网上备案,环保部门也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许可;
4、社会公众可登陆备案信息公开地址查看登记表类别建设项目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公开地址为:http://113.140.66.230:4680/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city=611000&county=611026。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柞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2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