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办法》《柞水县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柞水县移民(脱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
2017年4月11日
柞水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移民(脱贫)搬迁步伐,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商政发〔2016〕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避灾生态搬迁及其他类搬迁,“十二五”期间实施的移民搬迁执行原陕南移民搬迁相关规定。
第三条 “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坚持“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脱贫搬迁、生态搬迁、旅游搬迁协同推进。
第四条 “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以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为主,同步实施避灾、生态搬迁,统筹推进其他类搬迁。2018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基本完成其他类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专项规划编制要依据柞水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坚持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
第六条 县移民办要会同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依据“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省市下达年度搬迁安置任务,编制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县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执行,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集中安置小区建设规划编制严格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号)执行,坚持“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
第三章 对象审定审批
第八条 “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对象分为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避灾搬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生态搬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其他搬迁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到人名册,经县政府审批后,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避灾生态搬迁,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相关部门认定,县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镇办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陕西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十条 移民(脱贫)搬迁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的原则,以镇(办)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选址要尊重群众意愿,结合县情实际,应依托城镇规划建成区、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新建或续建集中安置点。“十三五”期末,集中安置小区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200 户,其中新建户数不低于50 户。
第十二条 分散安置适用于主要靠传统农业生存、无法离土离乡、又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搬迁户。选址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在不通水、电、路、讯的地方建房,不准在不安全的地方建房,不准单庄独户建房,不准在原址重建,不准在未经规划选址的地方建房)要求,由村(社区)及镇办经发办和辖区国土所负责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分散安置建房的质量安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镇办做好质量监管。
第十三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按照中、省、市相关政策和《柞水县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规定,通过“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四条 房屋设计应参考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推广使用的《陕西省特色民居设计图集》,遵循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坚持有柞水特色、有旅游功能、有适用价值原则,确保质量安全,做到绿色美观。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以 60㎡、80㎡、100 ㎡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20㎡,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5㎡的政策“红线”。“交钥匙”安置房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 ㎡的标准建设。
第十六条 避灾生态搬迁及其他类型搬迁安置房面积,严格执行省定用地定额标准,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 新建、续建集中安置和“交钥匙”工程安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所在地镇办,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实施,实行统规统建。
第十八条 列入当年计划的新建、续建集中安置房、“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次年年底前交房入住;列入当年计划的分散安置房当年年底前建成入住。
第六章 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集中安置小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类。“小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外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道路、通讯、电视、绿化、亮化、安防、停车场所、垃圾收集转运、生产工具存储用房等设施;“大配套” 建设内容包括围绕安置小区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公共基础设施包含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桥、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保类;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医疗、教育、托老、物业服务及文化、体育、商贸、殡葬等。
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建设。对于靠近城镇的集中安置点,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集中安置点“小配套”设施由县移民办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大配套”设施,按照省发改委和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16〕1393号)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广开渠道、多元融资,明确责任、多方协作”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
第二十二条 集中安置点“小配套”设施应与安置房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搬迁群众按期入住。小型集中安置小区“大配套”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三年内建设到位。
第七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房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按照搬迁类型和安置方式分类确定。同一移民搬迁户属多种搬迁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发放。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集中安置的按2.5万元/人标准补助,分散安置的按1.5万元/人标准补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按人均2万元标准补助,由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1万元/人标准奖励补助。
第二十五条 避灾生态搬迁建房,集中安置的按1.2万元/人标准补助,其中上楼安置的再按0.5万元/户标准奖励,分散安置的按3万元/户标准补助;“小配套”设施按2万元/户标准补助,由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避灾生态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按照《柞水县陕南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柞政办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移民、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移民等其他类移民搬迁,纳入移民(脱贫)搬迁规划统筹推进,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专项补助办法。
第八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债券注入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等四部分资金构成,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按0.8万元/人标准筹集拨付到县,其余资金由省级移民(脱贫)搬迁投融资平台按照“统筹统贷、分级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县政府承借使用。易地扶贫搬迁严格执行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政策“红线”。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按1.2万元/户标准筹措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其余建房补助资金和“小配套”项目资金由中、省、市按比例筹措。
第二十九条 工程移民、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等其他类搬迁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筹措。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严格按照《柞水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和《柞水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使用。
第九章 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报批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不得未批先建、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省住建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建设程序,未经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额工程款。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健全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镇办各相关部门在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用地保障、税费减免、低成本设计、限价招标、科学管理等措施合理控制安置房成本造价,减轻搬迁户自筹负担。
第三十四条 移民搬迁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由资金管理主体负责动态监控,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审计部门对移民搬迁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移民搬迁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土部门要按照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48 号)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应保尽保、节约集约、规范高效、占新腾旧”的原则,保障移民搬迁安置用地。
第三十六条 移民搬迁户旧宅基地按照建新腾旧、先腾后奖的步骤进行腾退复垦。镇(办)在落实移民搬迁安置计划时,与搬迁户签定《陕西省易地扶贫(或生态避灾)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除避灾搬迁户旧宅基地实行即建即搬即拆之外,其他移民搬迁对象旧宅基地腾退过渡期不超过3年,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按照《柞水县陕南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柞政办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镇办按照“一户一档、一点一册、一镇一册、一县一册”要求规范建档,逐户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明白卡》,实行挂牌管理,逐步完善移民搬迁对象到户信息管理系统、搬迁指挥系统、查询服务系统、监督考评系统,并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章 脱贫致富
第三十八条 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保就业脱贫、避灾生态搬迁促增收致富”的要求,由各镇办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统筹做好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群众的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教育、医疗、生态和兜底保障等衔接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 镇办是移民脱贫致富的责任主体,统筹运用产业扶持、大病救助、教育资助、生态补偿、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类扶贫综合措施,制定衔接紧密、精准到户的施策方案,在搬迁安置的同时,逐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就业脱贫协议》或《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增收致富协议》,把责任落实到人、措施精准到人,确保脱贫就业和增收致富目标按期实现。
第四十条 按照省上关于建立易地扶贫移民脱贫保障金的规定,由县财政按照户均 5 万元的资金规模,建立“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户脱贫保障金”,所需资金从搬迁节余资金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整合的资金中统筹。脱贫保障金实行资本统一运作,实现保值增值,股权量化、收益分红到户,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如期脱贫提供基本收入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安置小区与脱贫产业同步规划、一体建设、整体推进的思路,统筹使用各类产业扶持资金,通过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发展种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土地林地使用权流转等方式,增加搬迁群众的收入;充分利用新型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城镇商业街区、精品旅游景区创造产业型就业岗位,开发整合公益岗位资源,为搬迁贫困户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搬迁群众充分就业,优先保证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易地扶贫移民户至少有一人有稳定收入来源;整合各类培训项目,掌握各类搬迁户的技能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确保每个移民搬迁户主要劳动力至少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提高搬迁户的就业创业能力和新环境适应能力。
第十一章 优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 按照移民安置小区规模分级标准,分别成立独立型、融合型、挂靠型移民安置小区。组织部门指导建立小区党组织,支持小区阵地建设;民政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小区的设立、管理和指导工作。各镇办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群众参与、保本经营、合理收费、互惠共赢”的思路,探索创新移民安置小区物业服务模式,既保证搬迁群众的物业费用负担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又能使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就近可保障,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引领作用,教育引导搬迁群众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对新生活环境和新生活方式的适应能力。积极开展移民搬迁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加深彼此了解,亲近邻里关系,建设和谐文明、兼容包容的移民新家园,推进搬迁群众心理融合、情感融合、文化融合。
第四十四条 按照“搬出地管理林和地、迁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切实保障搬迁户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鼓励搬迁户在自愿、有偿前提下,流转承包地、林地经营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行居住证制度,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平等享有基本养老、低保、就业、就医、教育等权利,提高搬迁群众在安置新区的身份认同感。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按照“省负总责、部门配合、市级统筹、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和五级书记抓搬迁的领导机制,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移民办,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镇办承担移民(脱贫)搬迁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建设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移民办负责做好移民(脱贫)搬迁政策文件的起草、规划计划编报、阶段工作安排、日常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统计、经验总结推广、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要求,在实施搬迁后,应将产业、教育、就业、生态、医疗等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继续惠及搬迁群众,协同做好移民(脱贫)搬迁规划编制、对象认定、项目配套、工程监管、资金管理、权益保护、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教育医疗、兜底保障等衔接落实工作。
第四十八条 健全和落实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镇办书记担责、镇长(主任)主抓、分管领导一线推进”的领导机制;发改、国土、扶贫、移民办等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的落实机制;重点督查、季度点评、半年考核、年底交账的考评机制和红旗奖励、黄牌警告、流动管理的奖惩机制;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落实“三项机制”的突破口、试验田,层层传导压力,充分激发动力,广泛凝聚合力。
第四十九条 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平时、半年和年终工作考核,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和搬迁对象脱贫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县考核办将有关结果纳入各镇办、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予以奖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移民(脱贫)搬迁工作优惠政策继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
柞水县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
一、概念
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定面积住房且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工程。
二、安置程序
1.由搬迁户申请,经村组评议、公示初审后报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审核,最后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并与安置对象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和就业脱贫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县扶贫部门对镇(办)上报的“交钥匙”工程安置对象精准识别后报县政府批准。
3.县移民办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精准到户花名册,将其纳入本地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安置计划,具体落实到集中安置点。
三、建设形式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的项目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地镇办政府,实行统规统建,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目前,分为以下三种建设形式:
1.集中安置点配建。在新建、续建集中安置点上,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的标准,将配套建设的安置房作为“交钥匙”工程。
2.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因镇村综合改革闲置的界限清楚、产权清晰无争议的镇(办)政府、学校等国有资产,经地灾评估、洪灾评估、质量安全评估达标的,进行修缮改造、配建必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作为 “交钥匙”工程。
3.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整合敬老院等社会福利项目,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标准建设的安置房作为“交钥匙”工程。
四、交房标准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除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竣工验收外,室内屋顶、墙面、地面、水电、门窗、厨卫等设施应达到满足基本生活功能的标准。
五、安置对象
1.对于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离开土地能够维持生计的搬迁对象,可利用年度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上配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
2.对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法脱离土地生存的搬迁对象,可利用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
3. 对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单人户和 2 人户中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可利用与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或利用已建成的敬老院等闲置资产进行安置。
六、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与其他搬迁对象共建共享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由县移民办统筹易地扶贫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资金,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完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由民政、移民办等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完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七、资金来源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建房补助资金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补助标准执行,不兑付到户,由项目建设单位统筹使用。建房资金不足部分,可以通过统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节余资金解决。
八、后续管理
“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与其他搬迁安置对象享受同等公共服务。
1.物业管理服务。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对象,纳入该集中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对象,由所在地镇村负责日常管理服务;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对象实行“一院两制”的办法,由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日常管理服务。
2.社会保障服务。“交钥匙” 安置工程按照“一户一法、因户施策”的原则,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其中,集中安置点配建、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 工程安置对象,相关部门应当统筹落实“五个一批”脱贫措施,确保按期实现脱贫就业和增收致富目标;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对象,由民政、残联等单位统筹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进行社会兜底。
3.安置房产权。对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证”的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对改建、共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居住权应明确到户。
柞水县移民(脱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移民(脱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7号)、《陕西省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8号)、《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脱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和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资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承借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民开发集团”)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及搬迁户自筹资金;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地灾、洪灾和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搬迁住房建设补助、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灾、洪灾及生态搬迁安置项目住房建设及集中安置区规划设计红线内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按照“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制度;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统一整合、用于建设、各计其功”的原则实行专账分类核算管理。
第五条 移民(脱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程序:
(一)统规统建建房补助资金按照申请、核查、下达计划、审批、拨付的程序支付: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移民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
(2)核查:县移民办根据用款申请,对安置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行核查,并提出用款意见;
(3)下达计划: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局下达移民小区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的,下达30%的补助资金计划;工程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后下达70%的补助资金计划;对搬迁户进行入住验收、公示无异议,搬迁户在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花名册上签字确认后,下达95%的补助资金计划;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复验无质量问题,下达100%的补助资金计划)。
(4)审批:县移民办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需经县财政局复核)报请县政府审批;
(5)拨付:县移民办依据资金支付审批单,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二)两房结合项目及分散安置到户补助资金按照申请、入户验收、下达计划、审批、拨付的程序支付:
(1)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原户籍所在镇办向县移民办提出书面建房补助资金申请;
(2)入户验收:县移民办根据镇办申请,组织人员对搬迁户进行入户验收;
(3)下达计划:县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局根据县移民办的验收结果,下达搬迁户到户补助资金计划;
(4)审批:县移民办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需经县财政局复核)报请县政府审批;
(5)拨付:县移民办根据审批结果,将补助资金拨县惠民补贴发放中心,通过“一折通”方式直接兑付到搬迁户。
(三)统规统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制定计划、申请、下达计划、审批、拨付的程序支付:
(1)制定计划: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局制定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计划。
(2)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移民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形象照片、竣工验收表、决算报告书等申请材料。
(3)下达计划:县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局、移民办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建设资金补助计划(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下达80%的资金补助计划;对项目完成审计(提供审计报告书)的,下达95%的资金补助计划;对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且复验无质量问题的,下达100%的资金补助计划)。
(4)审批:县移民办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需经县财政局复核)报请县政府审批;
(5)拨付:县移民办依据资金支付审批单,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施工单位到项目建设单位报账拨付。
(四)旧宅基地腾退奖励资金按照申请、核查、审批、拨付的程序支付:
(1)申请: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原户籍所在镇办根据旧房拆除情况,向县移民办提出旧宅基地腾退奖励资金申请;
(2)核查:县国土局、移民办根据镇办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并签注意见;
(3)审批:县财政局、国土局、扶贫局、移民办根据核查情况,下达奖励资金计划,报请县政府审批。
(4)拨付:县移民办依据资金支付审批单,将奖励资金拨县惠民补贴发放中心,通过“一折通”方式直接兑付到搬迁户。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确定阶段性工程量所对应的价值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据实向县移民办提出用款申请。县移民办作为移民(脱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审核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审查第一关口,严格核查资金拨付数额,协调解决资金拨付环节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第七条 镇办是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特别要加强成本控制,大力推行限额设计,确保规划设计概算不突破规定的建设成本上限。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招投标规定,严控招投标价格。加强项目现场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管理,严格项目现场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规定,严控项目工程增量。同时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工程支出,节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移民(脱贫)搬迁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纳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统规统建项目、统规自建项目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后1年内完成决(结)审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决(结)算审计结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