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下梁镇庆龙沙厂:
我局于2017年12月19日决定对你非法占地建石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9月,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梁镇明星社区五组移民安置点南侧包茂高速桥边租用的土地上建石子加工厂,至调查之日,现场架起一套石子粉碎设备,堆放约四万方弃渣,经2017年12月22日现场勘测,占河滩地6439平方米,该宗地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占地建石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12月25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6439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