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办法办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任职定级规定
对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招录时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招录公布职位确定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确定级别。
(二)招录时未明确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务: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位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四、任职定级程序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与该同志任职定级的申请报告一并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审核相关材料,对新录用公务员拟任职务,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任免机关下发任职文件。
(五)根据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新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登记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