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和陕西省环保厅、财政厅及发改委《关于印发<2016年陕西省国家重点功能生态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5〕5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重要性
我县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开展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二、考核范围、内容
(一)范围。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内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评价指标(自然生态考核指标、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和调节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中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断面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
三、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林业局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农业局
(三)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水务局
(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
(五)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目前,国家环保部正在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生态红线区域也将纳入受保护区域范围。
2.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2.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七)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2.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八)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2.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3.数据来源:县城管局
(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十一)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四、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1.提供2015年实施的重点项目表,包括新上马和延续性项目;2.提供生态建设工程证明材料(包括立项、实施、投入、效益、建设期望等内容);3.提供2014、2015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县财政局:1.做好2015年考核经费的拨付及提供拨付凭证;2.填报2015年用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3.填报2015年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表;4.提供2015年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统计表;5.提供2015年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凭证。
县国土局:1.填报2014年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县国土面积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2.提供2014、2015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县住建局:1.提供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材料;2.填报垃圾填埋场信息表;3.提供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验收材料;4.提供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定期监测、维护、渗滤液处理等运行记录材料;5.提供2014、2015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县水务局:1.填报2014年柞水县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2.提供2015年南水北调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及完成情况;3.提供2014、2015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水土保持、资源节约与保护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县农业局:1.填报2014年草地指标证明材料;2.提供2014、2015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县林业局:1.填报2014年柞水县林地指标证明材料;2.提供全国绿化模范县建成证明材料;3.提供2014、2015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县统计局:填报2014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
县城管局:1.填报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2.填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3.填报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表;4.提供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四个季度环保设施审核有效性文件。
县美丽乡村办:1.提供政府下发的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及美丽乡村建设完成情况等;2.美丽乡村建设代表性照片10-15张。
县环保局:1.开展地表水、空气质量、污染源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工作,填报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前三季度环境状况监测数据填报表(包括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填报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填报表);2.填报2014年环境统计数据证明材料;3.填报2015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4.填报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5.填报县域环境监测能力投入情况表;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7.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8.提供2014、2015年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生态恢复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划、政策与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环保局、城管局、县美丽乡村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内业资料,准时准确填报好各种报表。县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因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